标答:被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替,应当通过非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理由成立时应当裁定撤销其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在本案中,因为财产代管人王二将前往美国,无论什么情况短期内不会回国,构成正当理由,法院应当批准其变更申请。
问题3、如果王三认为老王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当按照李某声称的遗嘱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如何向法院寻求救济,其结果如何?请说明理由。
如果老王有多份遗嘱是以最后一份为准,而不是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是对立法立场的改变。变得更加合理了。因为一个人的想法会逐渐改变,会涉及到遗产分配问题,王三认为李某不是遗产的管理人。我们确定李某为遗产管理人这是不是一个诉讼程序。没有解决任何诉讼,也没有解决任何纠纷。在本案中应该申请重新指定遗产管理人,这是一个纯粹的民法问题。
标答:当事人有权通过非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有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应当将其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公证遗嘱具有较高证明效力,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内容有效。在本案中,老王通过公证遗嘱制指定了李某为遗嘱执行人。在其他继承人不能充分证明老王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李某为遗产管理人。
问题4、李某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这也是一个民法问题,民法典中对遗产管理人有一个职责的要求的,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就算有重大故意或者过失。因为是为了找牌友而超速行驶。
标答: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在下雪导致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失控造成车辆受损,构成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如果王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而王二表示放弃继承权,王四主张按遗嘱继续继承,则王大、王二、王三和王四应当处于什么诉讼地位?请说明理由。
王三是原告,被告是王四,其中王二放弃继承权不要向她分配,不用追加了,王大仍然列为共同的原告。原告应该是王大、王三,被告是应当是王四,而王二既不做原告也不做被告,因为其不要遗产了就相当于没有这个继承人了。
标答:遗产继承之诉为必要共同诉讼,只要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列为共同原告。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方式持相反立场,遗嘱继承人应列为被告。在本案中,王三为起诉的原告,王大因失踪未表态应列为共同原告,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必参加诉讼,王四为遗嘱继承人应列为被告。
问题6、若吴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王三可能获得的遗产,法院应否支持?试述理由。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遗产给了王三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遗产并没有分割完毕,所以说在离婚之前遗产就可以要求分割。如果遗产是在遗产分割之后才到位就不是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了。主要看遗产什么时候分割完毕,在作出判决生效之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离婚案件判决生效之后,遗产才分割完毕,就不是共同财产了。如果从策略的角度,王三的妻子应该在遗产到位之后再要求分割一份。
标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继承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遗产尚未实际分割的,应当由主张分割的一方等待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在本案中,吴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对老王遗产并未实际分割,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不应支持吴某就王三继承老王遗产的分割请求。
七、执行程序
——诚信公司违约被黄某申请执行案
主题:真实案例、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条件、程序、执行行为的异议、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追加、具体执行措施、执行标的范围、执行异议的对象
案情:黄某和诚信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黄某与股东赵某于2017年6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诚信公司总计向黄某交付特种砖3000万块,单价每块1元,由诚信公司负责运输。后双方就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要求诚信公司向黄某承担违约责任1000万元。判决书当场送达双方,双方均未上诉。一个月后赵某与黄某在洽谈业务时,赵某为了修复关系主动提出偿还上述债务的一部分,当场向黄某指定的账户汇款400万元,黄某也向其出具了收条。对于余下的600万元,赵某本来答应一个月后偿还,但是随后因其他业务未谈妥,转而对黄某拒不接见。
2019年11月12日,黄某到原审法院就判决确定的1000万元债权提出执行申请。次日